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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晓晴与戚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晴,戚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黄晓晴,居民。被告戚荣云,��民。原告黄晓晴诉被告戚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黄晓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黄晓晴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