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晓晴与戚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晴,戚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黄晓晴,居民。被告戚荣云,��民。原告黄晓晴诉被告戚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黄晓晴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黄晓晴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