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抚松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现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