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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海峰、莫涛徽与莫涛徽、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峰,莫涛徽,徐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朱海峰。被告:莫涛徽。被告:徐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峰与被告莫涛徽、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朱海峰负担。(本页无正式内容)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