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进强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进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87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侯进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进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005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进强未提出上诉,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楠、王文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侯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侯进强的妻子陈某甲因家庭矛盾,于2014年2月1日15时许,和父亲陈某乙、母亲宋某甲、二姐陈某丙来到侯进强家,陈某甲等人与侯进强家人发生冲突,宋某甲打了侯进强一巴掌,侯进强推了宋某甲一下,随后陈某丙打电话给其弟陈某甲,称母亲被侯进强打了,让陈某甲赶紧过来,陈某甲接到电话后与韩某甲、陈甲、陈乙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到侯进强庄上,并与侯进强一方在该庄的东西渣子路旁发生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侯进强持刀将韩某甲、陈甲砍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韩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陈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当日17时许,被告人侯进强来到利辛县公安局展沟派出所,民警对其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载明:被害人韩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陈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3、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韩某甲辨认出侯进强就是持刀砍其的男子;被害人陈甲辨认出侯进强就是持刀砍其的男子。4、情况说明载明:侯进强的归案情况。5、户籍证明载明:侯进强的个人基本信息。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侯进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7、受理案件登记表载明:侯进强报案称2014年2月1日下午,陈某甲与其父陈某乙等人到其家,后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8、被害人韩某甲陈述:2014年2月1日,其和飞龙、陈甲在陈某甲家玩,下午3时许,陈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他母亲被人打了。后他们四人就坐车到了一个村庄,见陈某甲的父母和两个姐姐正在和对方十几个人相互厮打。其上前拉架,等都被拉开后,双方互相辱骂。其和飞龙、陆宇站在旁边,有两名男子上来对其殴打。其中一个年龄大的手里拿着一个木棍,另一个年轻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两尺长的刀。拿刀男子用刀从上往下砍其头部,后其倒在地上。9、被害人陈甲陈述:2014年2月1日,其和飞龙、韩某甲在陈某甲家玩,下午3时许,陈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后说他母亲被人打了。后他们四人就坐车到了一个村庄,见陈某甲的家人正在和一些人相互撕扯。其看见三四个人在拉韩某甲,后其后脑勺被人用东西砸了一下,此时韩某甲被人打倒在地,接着有个二三十岁的男子拿着刀向其冲来,另外一名男子拿砖头砸到其左耳根处,持刀男子用刀砍其的头,其用手挡了一下,后来其被打晕。10、陈某戊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四时许,其听说堂弟陈乙的头被别人砍伤了。其和几名亲戚开车到展沟卫生院看望陈乙,到后一会见民警带着一个男的来到病房,该男子进来就对陈乙辱骂。其和堂弟陈耀也回骂该男子。11、侯某甲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吵闹。其出去见陈某乙家人和侯某乙家的人正争吵来。后其给陈某乙说双方是亲家别生气,陈某乙问:“你是谁?”其讲了一句不要认为姓侯的家里没有人,他听后就不高兴了。其弟媳潘某某把其拉到侯广新的屋后面,接着陈某乙和他两个女儿、几个年轻男子上来对其殴打。其顺手拿个砖头和他们对打。一个年轻男子拿个木头朝其胸口打了一下,其的眼睛也被打伤。打架过程中对方的年轻男子有人拿着刀。12、陈丙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四时许,其听说陈乙被人打了在展沟卫生院治疗,其赶到卫生院后见陈乙的头被打烂了。不久民警带着一名男子过来,该男子要殴打陈乙,其堂哥陈乙亮上去阻止并和对方男子吵了几句。13、李雷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四时许,其在岳父家门口见陈某乙的儿媳妇讲打架。后其开车带着王某甲和另一名男子往侯乔口赶,中途碰见受伤的陈乙。他和陈丁、陈某甲一起去展沟医院。到后陈乙的两个哥哥也过去了,医生在给陈乙清洗伤疤时,民警带着对方的一名男子去认人,该男子见到陈乙后就辱骂,并说:“我当时不在家,我要在家我弄死你。”14、陈丁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四时许,其堂哥陈某甲给其说他母亲被人打了并叫其带着过去。后其和韩某甲、陈路雨、陈旭、陈某甲、陈强、张某甲、大奎一起开车去打架地点。到后见陈某甲的母亲在地上躺着,下车后对方就上来打,当时有两名男子打其。接着其见对方的一个老头被打的鼻子流血,对方的一名男子拿着刀。因现场比较混乱其没看清拿刀人的样貌。后来其见韩某甲的肚子被人捅流血,头也被砍伤了,乙方另一人的胳膊被砍淌血。后来其和受伤的人一起到展沟卫生院。15、陈某甲证言:其丈夫侯进强和其在外地打工时经常对其殴打。案发当天下午,其和二姐陈福俊、父母一起到侯进强家。其母宋某甲见到侯进强后问他在外面为什么找女人,接着两人发生争执。侯进强用拳头朝宋某甲胸口打了几下。陈福俊、侯付起、邱天群上去拉架,侯进强到厨房拿着一把菜刀要砍宋某甲,邱天群到外边叫人。当时侯某甲到侯进强家门口,其父陈某乙想和他说话,侯某甲用拳头打陈某乙。潘某某想把侯某甲拉走,其阻拦问他为何打陈某乙。后来侯某甲打电话叫他儿子侯进来,一会侯进拿着刀带着几个年轻人就过来人打陈某乙和宋某甲。侯进强和他父母打其。当时其娘家人开着车过来几个人,包括其弟弟陈某甲、陈丁、韩某甲等人。其娘家人来后就上去打侯某甲和侯进等人。当时双方打急了,侯进强回去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上来砍人。当时拿刀的有侯进强和侯进。16、侯进证言:案发当天下午三时许,其和侯广新见年轻年轻男子追赶其父侯某甲,当时侯广新的儿子也在现场。追赶其父的年轻男子就过来打其和侯树龙等人。打了大约两分钟,其父侯某甲被打倒在地。17、陈某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和妻子宋某甲、女儿陈福俊、陈某甲一起到侯进强家。到后,宋某甲进去和侯进强吵了几句,宋某甲朝侯进强的脸上打了一巴掌,侯进强用拳头朝宋某甲的胸口打了一拳,他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砍宋某甲但未砍。当时其和侯某乙在门口讲话的时侯,一名中年男子拉着其衣领并连续在其脸上、左边肩膀上了打了一拳。后一名女子拽着该男子离开,其到侯进强家北边的路上见很多人在那打架。后其村庄过来的人就和侯进强庄上的人相互对打。期间,侯进强和一个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侯进强先把陈甲等人砍伤。另外一个年轻男子用刀朝韩某甲的肚子上捅了一刀。18、侯某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儿媳妇陈某甲及她父母、二姐一起到其家殴打其家属邱天群、儿子侯进强和其。侯某甲也被陈某甲等人打了。19、陈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陈某甲打电话称他父母在利辛县展沟镇侯乔口庄被打了并让其和韩某甲等一起去看看。到后见宋某甲在和几个人撕扯,接着有人上来殴打其和韩某甲等人。其被人用刀砍在头部,后被送往医院。20、陈某丙证言:案发当天,其妹妹陈某甲带着三个孩子到父母家,侯进强没有去。下午,其和父母陈某乙、宋某甲、陈某甲一起到侯进强家。宋某甲见到侯进强问他作什么,后打了侯进强一巴掌。侯进强还手打宋某甲。侯进强打了一个电话后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砍其和宋某甲。陈某乙和侯付起一直在院里说话,侯某甲把陈某乙拉倒门外就打起来了。其给弟弟陈某甲打电话说父母被打了,一会陈某甲带着韩某甲、陈乙等三人赶到现场并和侯某甲打起来。侯进强和侯某甲的儿子各拿着一把刀,具体怎么砍的人其没有看到。21、宋某甲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和丈夫陈某乙、女儿陈福俊、陈某甲一起到侯进强家,其与侯进强说话时打了他一下,侯进强要还手打其时被拉开。陈福俊、陈某甲和侯进强争吵,期间陈福俊给陈某甲打了电话。其和两个女儿在侯进强家屋后面等陈某甲,一会陈某甲、韩某甲、飞龙、路宇赶来并与对方发生厮打。期间,其见侯进强和另外一个人各拿着一把刀,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注意。22、陈强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其母亲刘树琴给其说宋某甲在侯乔口庄被人打了。后其与妻子张某甲骑着电瓶车赶到侯乔口,见陈甲、韩某甲等人都躺在地上。接着其把陈甲带至卫生院。23、张某甲证言:证明内容与陈强证言相印证。24、陈某甲证言:2014年2月1日下午,其和陈甲、陈乙、韩某甲在家里玩。其二姐陈福俊打电话说其父母在侯进强家被打了。其和陈甲、陈乙、韩某甲赶到后见侯某甲和另外几个人在和陈某乙、宋某甲厮打。其四人就和对方打起来,侯进强和对方一名男子各拿着一把刀。其见侯进强拿刀砍已方的人。25、侯某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哥侯进强打电话说其父被人打了,其回村后见民警在现场正在处理事情,后其与民警一起到派出所。26、潘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侯进强的岳父母、妻妹在侯进强家与侯进强吵架,陈某甲打了侯进强的妈两巴掌。其大哥侯某甲在现场说了几句气话,其把侯某甲往家拉,当走到其家屋后面时,侯进强的妻弟带着几个人过来要打侯某甲。其儿子龙龙和对方几个人吵了几句,对方就打了龙龙,侯某甲也和对方打起来。27、陈某乙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其与妻子宋某甲、女儿陈福俊、陈某甲在侯进强家与侯进强等人打架。其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用刀捅了韩某甲。陈乙是谁砍伤的其不知道,陈甲是被侯进强砍伤。28、原审被告人侯进强供述:2014年2月1日下午3时许,其媳妇陈某甲、岳父陈某乙、岳母宋某甲及她二女儿陈某丙到其家。因其和陈某甲因感情的事情闹矛盾,宋某甲辱骂对其辱骂并打了其一巴掌。其出屋后,宋某甲、陈某丙拽其衣服并对其殴打。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但她们仍然拽其衣服不让其跑。后陈某丙给她弟弟陈某甲打电话说宋某甲被其打了。其借了邻居侯林的手机打电话报警,但打到颍上的“110”。约十分钟后,邻居潘某某到其家说其父、潘某某的父亲等被人打了。其跑到屋后面见其父躺在地上,然后又见两个男子拿着砖头对其母亲殴打。其就打对方殴打其母亲的男子,因其打不过该男子其就跑。当时其见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刀,其把刀夺下后继续跑。但那两名男子和另外一名手持木头的男子还追其,其就用刀朝这三名男子身上乱砍,其一边砍一边往后退。后其见对方其中一个人脸上有血,其因害怕就把刀扔了。后其就回家,其用其父的手机给侯广侠打电话并让其打电话报警。不久,急救车来了,其又用弟媳李芬的手机拍现场受伤的人。当时其拍的有侯广新、潘某某的儿子龙龙、侯某甲等。后来又来了一辆急救车把其父母带着展沟镇医院急诊科,其给其父说其先到派出所去等会再来,其到派出所后民警说要对其做笔录其就没走。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侯进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侯进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如下:被告人侯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侯进强具有自首情节错误,明显影响量刑。故建议改判。出庭检察员提出本案中认定自首的部分事实不清。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侯进强持刀砍伤他人及作案后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清楚,且有经一、二审举证、质证并列明在案的所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侯进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判自首认定错误,明显影响量刑的抗诉理由,经查:案发后侯进强主动到派出所,期间因知晓其父伤情较重要去探望未果,后在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侯进强在没有受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其投案情节具有主动性,综上,侯进强的行为具备自首成立的要素即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侯进强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根据侯进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自首的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利辛县公安局展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侯进强的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认定侯进强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清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淑君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皓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