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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胡某,身份证号︰130503198508050642。被告韩某,身份证号︰13052719880408043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