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云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彬,邹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徐云彬。被执行人邹学平。徐云彬与邹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邹学平于2014年年底前归还徐云彬借款30万元。因邹学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云彬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15274.33元,尚余84725.67元未履行,法院四查被执行人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人也无法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诉已经履行金额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初字第0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