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亚如与刘旭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亚如,刘旭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魏亚如。被告刘旭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负责人张书平,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05098024-6。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亚如与被告刘旭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魏亚如负担。审判长 于俊营审判员 王学燕审判员 张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