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赵某。被告任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