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建军犯抢劫、强奸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0366号罪犯高建军。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3月10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军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2008年07月15日起至2021年0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绕线工岗位上,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积极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表现优异。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二十五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岗位上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8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建军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0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