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罗华荣、蔡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罗华荣,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成川,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晓燕与被告罗华荣、蔡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岩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荣、蔡成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燕诉称,2013年9月8日,被告罗华荣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为3%,被告蔡成川自愿对上述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出具1张借据给其收执。嗣后经其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罗华荣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为39000元,被告蔡成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华荣、蔡成川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燕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借据各1张,以此说明被告罗华荣向原告王晓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为3%,并由被告蔡成川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事实。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罗华荣、蔡成川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9月8日,被告罗华荣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晓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利率为3%,被告蔡成川自愿对上述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并出具1张借据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华荣未能偿还所欠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蔡成川按照约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应予调整,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华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蔡成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成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华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罗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彭诗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