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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洪春与张如起、张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春,张如起,张守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2-1号原告:郑洪春,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如起,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守田,男,194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郑洪春与被告张如起、张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如起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