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洪春与张如起、张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春,张如起,张守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2-1号原告:郑洪春,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如起,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守田,男,194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郑洪春与被告张如起、张守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如起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