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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1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15-117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市场监管局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红。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樵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樵彬承担。审 判 长 李  秀  珠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哲书(兼)书 记 员 梁  娇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