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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建寿与邓远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寿,邓远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寿,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邓远鹤,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建寿与被告邓远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寿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邓远鹤返还借款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顾戴路房,因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保全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时难以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878号民事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孔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