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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辉与王绪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王绪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679号原告:赵辉,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勇,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绪模,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王绪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元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