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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李新军。被告:高静。被告: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诉被告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盛英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盛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二、如被告高静、淄博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盛英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4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