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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刘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刘建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王雪峰,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刘建东,男,23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刘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雪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