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4438号申请人高X,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X1,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王X2,男,1955年5月9出生。申请人王X3,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王X4,女,1964年08月12日出生。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高X,王X1,王X2,王X3,王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王X5名下长春捷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X,发动机号:XX)归王X4所有;2、王X4给付高X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万元;王X4给付王X1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万元(均已给付)。3、王X2、王X3放弃对上述汽车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X,王X1,王X2,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高X,王X1,王X2,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