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寇恒伟与刘伟、王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恒伟,刘伟,王学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寇恒伟,居民。被告刘伟,居民。被告王学友,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寇恒伟与被告刘伟、王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寇恒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恒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恒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寇恒伟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