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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49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宜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粟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冯雪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志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