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49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宜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粟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冯雪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志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