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贾旭芝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芝,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贾旭芝,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海,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翀,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7号西安旅游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芝与被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旭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旭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旭芝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旭芝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