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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云洲与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洲,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朱云洲。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朱云洲申请执行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德仲裁字第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朱云洲申请执行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德仲裁字第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