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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琼香与周宝玉、顾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琼香,周宝玉,顾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琼香。被告周宝玉。被告顾翠娥。原告谭琼香与被告周宝玉、顾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