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琼香与周宝玉、顾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琼香,周宝玉,顾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琼香。被告周宝玉。被告顾翠娥。原告谭琼香与被告周宝玉、顾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