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宝和与被上诉人张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宝和,张志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宝和,男,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强,男,汉族,农民。上诉人齐宝和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宝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立华,被上诉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卫平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