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台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栋,该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鲁庆海,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富顺钢管镀锌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5号。法定代表人芦德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局作出的【津静】人社联罚决字(2014)第6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静】人社联罚决字(2014)第6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