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二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红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红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市红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启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家同,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红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红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源泉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