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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美华、徐德龙等与徐跃追、徐跃强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华,徐德龙,徐跃追,徐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人胡美华,女,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徐德龙,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跃追,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跃强,男,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歙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跃追、徐跃强应当履行共同赔偿申请人胡美华经济损失27947.68元、共同赔偿申请人徐德龙经济损失17909.96元的义务,通过本院执行,两被执行人仅履行11300元赔偿义务,余款未履行。现两申请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跃追、徐跃强的银行存款33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发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