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陈瑜。被执行人李庆久。被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谢刘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庆久、刘国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228号锦丽园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