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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某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某某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某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