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某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某某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某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某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焦润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