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五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新国、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香,曹新国,李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90号申请人李五香,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曹新国,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李小花,女,1975年7月7日出生,资兴市人。李五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新国、李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总额64.265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64.265万元。被执行人曹新国、李小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