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娄德胜诉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娄德胜,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福泉,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德胜诉被告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德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德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娄德胜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