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化春,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