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彦东诉被告王化敏、乔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机动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67号原告孙彦东,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化敏,女,42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乔伟,男,4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东诉被告王化敏、乔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机动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