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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范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范志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7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任国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范志玉,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姬立海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