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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与潘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潘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北。委托代理人卢英杰,医生。委托代理人李文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法定代理人潘国利(系被上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潘某之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围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卢英杰、李文瑞,被上诉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潘国利、委托代理人林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围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常淑英审判员  张 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