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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李某,教师。被告陈某,德龙钢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