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67号原告秦某某,女,59岁。被告魏某某,男,58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凤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6年1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属实,但原告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于2006年1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口角。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一份、户口复印件、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房权证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原告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