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范大鹏,诸明珠,朱淼淼,夏海萍,章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2-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负责人汤旭东。被执行人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张福。被执行人绍兴县王坛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朱国芳。被执行人范大鹏。被执行人诸明珠。被执行人朱淼淼。被执行人夏海萍。被执行人章国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范大鹏、诸明珠、朱淼淼、夏海萍、章国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银行承兑款19913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范大鹏、诸明珠、朱淼淼、夏海萍、章国柱对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20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范大鹏、诸明珠、朱淼淼、夏海萍、章国柱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拍卖被执行人朱淼淼持有的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6000股,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已受偿执行款137804元。经查,被执行人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债务较多已停业;被执行人朱淼淼债务较多,长期外出,查无下落;被执行人范大鹏、诸明珠、夏海萍、章国柱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朱淼淼名下的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41幢102室房屋一套已被银行抵押且另案先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七被执行人无较大额存款。另未找到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