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屠铁良与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铁良,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346号原告屠铁良,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郭秀花,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柯念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铁良与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协议和解,故原告屠铁良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铁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屠铁良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