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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孔金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7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又于2014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吴云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林**在苍南县金乡镇炎亭社区倒桥坑村矿点开采石料。因山体石料坚硬,为方便开采,被告人林**找到“小杨”(另案处理)商定,由林**出资,小杨负责购买爆炸物进行爆破作业。2014年7月11日,“小杨”及几名工人(另案处理)在实施爆破作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逃离现场。在爆破点附近的庙内,公安机关共查获“小杨”购买的黑火药(检出碳、硫颗粒和硝酸钾等黑火药成分)合计35.85公斤(含两个包装袋重量)。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李某、薛某、吕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归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法,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关于本案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物品黑火药35.85公斤、铁线1卷、钻头4个、白色一次性口罩1袋、过滤口罩1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