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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沈五与单浩、童建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五八,单浩,童建祥,沈伟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沈五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浩。被告童建祥。被告沈伟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五八诉被告单浩、童建祥、沈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五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沈五八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