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国平职务侵占、诈骗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74号罪犯李XX。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维持了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刑初字00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教员改造岗位上,任劳任怨,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家属又能代其交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XX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