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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二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明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陈明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负责人:王怀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珺,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16日1时25分,白建民驾驶原告陈明旺所有的冀B×××××号车由车轴山北街由西向东行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撞墙,致冀B×××××号车受损。2014年4月18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上述事故过程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4年5月8日,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冀B×××××号车车物损失总额为52770元。原告还支出认证费1580元、施救费690元。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1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冀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11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告虽然主张白建民非本案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但是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鉴定结论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交事故车辆的修理费票据,但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评估结论书系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出具的结论,该结论书真实合法,足以证实其实际车辆损失。施救费和认证费系原告基于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原告的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车辆损失费52770元、施救费690元、认证费1580元,合计55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停车费及赔付给第三人张文清损失的5600元,由于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旺保险金5504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负担。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不服,上诉称:1、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了警犬鉴别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方所称的驾驶员白建民并非实际驾驶人,依据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我公司责任免除范畴,因此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关于免责条款,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当庭出示了投保人声明和投保提示的原件,足以证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已经向被上诉人进行了说明,而且该声明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足以证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3、车辆系贷款购买,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被上诉人陈明旺答辩称:警犬鉴定意见书是事故发生一个月后进行的气味鉴定,气味鉴定本身是受时间、温度、环境的影响,那么一个月之后根本不可能存在对气味鉴定的条件。所以上诉人的第一条主张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时我方提交了银行开具的证明,证明建设银行放弃第一受益人的权利,第一受益人为我方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称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诉人只是以事发一个月后的警犬鉴定结论“不存在驾驶员的气味”主张被上诉人存在更换了驾驶员的可能,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一审向上诉人提交了银行的相关证明,证实该保险车辆的车主为陈明旺,一审判决主体正确。故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素霞审 判 员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