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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结与被执行人汪凤平、芜湖恒杰鹏润土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结,︰汪凤平,︰芜湖恒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结,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汪凤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芜湖恒杰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79982516-8。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