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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平与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平,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异字第00002号异议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山宝地A09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90880-1法定代表人:杨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军、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黄和平。委托代理人:袁昌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区经十二路***号研发楼****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018494法定代表人: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忠贵,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和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在建房产进行拍卖,异议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拍卖行为侵害其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称,其系被执行人拍卖房产的承建单位,因被执行人拖欠其工程款,故应当依法享有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要求撤销拍卖裁定。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拍卖行为正当合法。被执行人辩称意见同异议申请人一致。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和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嘉阳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下达(2014)润复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在建房产进行拍卖。另查明异议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大厦项目【本市经十二路(智慧大道)西地块研发及总部大楼】的建设承包商,其与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函件、当事人的听证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设立、变更与消灭由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异议申请人并未证明其已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不享有物权请求权。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并不能因与发包人发生纠纷而取得正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动产所有权,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只证明异议申请人基于合同之债享有债权请求权。同时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上优先受偿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局限于一定范围。目前尚无法律文书证明异议申请人已经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金额。至于异议申请人所称留置权法律规定系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本案中异议申请人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享有留置权。司法拍卖行为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程序性执行措施,而非对执行案款或利益的分配处分措施,司法拍卖行为并未侵犯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人的合法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可以在法院对执行案款或利益作出具体分配处分阶段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主张参与执行分配并享有优先分配的权利。综上异议申请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景新民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