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甲、崔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6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崔建磊。被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被告崔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调解,均同意法院直接扣划相关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崔俊岐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0的银行卡中的存款2336元予以扣划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账号37×××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