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