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忆春与马忆仁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忆春,马忆仁,马国玺,马国栋,马国安,马国荣,马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179号申请执行人马忆春,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忆仁,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国玺,男,1940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44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国安,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国荣,女,1947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国华,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马忆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1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继承纠纷一案,马忆春要求马忆仁、马国玺、马国栋、马国安、马国荣、马国华协助办理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马忆春(×××)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