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法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赵某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某某甲,男,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赵某某乙遗留的房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某号2号楼3单元某室]所有权归申请人张某某所有。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西宁市城北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解达成的(2015)北矛调字第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合法性原则和自愿原则,不损害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海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