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先祥、庞振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程先祥,庞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00号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程先祥,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庞振学,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苌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