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人朱乙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本区曹路镇民民路XXX-XXX号开设一无名棋牌室,放置“晃晃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月1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棋牌室当场查获5桌共计20人参与晃晃麻将赌博,并扣押自动麻将桌6只、麻将牌6付及赌资人民币4,705元。同日,被告人朱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资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甲、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朱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乙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乙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朱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